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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个问题破解混凝土企业清欠难

十五个问题破解混凝土企业清欠难之诉讼篇

清欠难,是长期困扰混凝土公司的头疼问题,本人从事混凝土企业法律服务十多年,总结混凝土企业清欠难主要难在官司难打和胜诉后案件难以执行两方面。对此,我把历年办案经历进行梳理,将一些办案经验和体会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共同维护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混凝土市场良性发展。本文主要介绍诉讼过程中,当遇到一些疑难复杂情况时,可采取的几种处理方法。

巧用合同撤销权----解决项目经理占用工程款公司无力清偿债务问题。

混凝土供应合同,是混凝土公司追索欠款的根本依据之一。在很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案件中,为了确定混凝土供应合同主体往往要耗费大力的精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主体无力偿还债务,混凝土供应合同反而成了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此时我们就要考虑,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以便想办法撤销掉已签订的混凝土供应合同,将真正有能力承担责任的主体追加到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以维护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混凝土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代表施工单位签合同的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然而在工程竣工之后,该施工单位由于其他方面的债务,导致公司法人外逃,公司处于下落不明、无力管理的状态,各类债务大量爆发。为了及时挽回损失,混凝土公司依法对该施工单位提起诉讼,然诉讼过程中发现,项目经理为了保住工程款,早在工程刚一竣工交付之时,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确认工程款为其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混凝土公司是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但是判决的执行会非常困难。虽然项目经理个人获得了工程款,但并没有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无法向其主张权利。为了维护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及时调整了诉讼思路,以项目经营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事项,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混凝土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混凝土供应合同,并追加项目经理为被告。后来,案件在项目经理与混凝土公司之间顺利调解结案,混凝土公司收回了全部混凝土款。

二、巧用分期付款追索权----解决希望提前清收全部混凝土款问题。

混凝土供应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均为分期付款方式。如约定混凝土供应过程中按月支付一定比例,混凝土供应结束之后多长时间内付清尾款。然而,由于工程领域内资金往往均较为紧张,混凝土进度款的支付都很难按合同约定执行。个别案件中,合同约定支付80%进度款,实际付款有的连40%都不到,欠款金额累计越来越多,不但增加法律风险,也增加道德风险,加大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但是,对于一些合同付款时间尚未到期,又想对合部混凝土款进行追索的案件,该怎么办呢?此时,适用分期付款状态下的付款请求权,将是非常好的手段。《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未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某混凝土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按月支付70%混凝土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产公司资金较为困难,进度款支付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比例,至工程主体封顶后,付款比例不足50%。此时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公司想通过诉讼追偿欠款,但是因最后付款期限未到,担心就进度款起诉后,尾款更加难以收回。为了解决这一顾虑,代理人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以房产公司欠款金额超过全部款项20%为由,起诉房产公司要求付清全部混凝土款。后在法院调解下,混凝土公司及时收回了全部混凝土款。

三、巧用票据追索权----解决选择最有能力付款单位维权的问题。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由于其携带方便、流通便捷,在混凝土公司清欠过程中,使用非常普遍。票据本身自成体系,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与流通规则,与基础的混凝土供应关系相互关联,又相互分离。在混凝土款清欠诉讼中,往往会出现数量、价格、质量方面的争议,如果已经持有票据,而票据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兑付,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票据进行追索。即使因客观原因而丧失了票据,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弥补权利,从而绕开根据基础混凝土供应合同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障碍与商业风险。

案例:某建筑公司公司以甲集团出具的延期支票背书给混凝土公司偿还拖欠的混凝土款,支票到期后,混凝土公司委托银行进帐,因支票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被退票。混凝土公司将支票退还给该建筑公司,并要求重新换取一张支票。后因建筑公司迟迟不能提供新支票偿还欠款,产生纠纷。此时,混凝土公司面临如何选择主张权利的问题。如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混凝土款,此时的该建筑公司已经名存实亡,法人也下落不明,胜诉后判决必将难以执行。如果向甲集团主张票据责任,但票据原件已经通过建筑公司退还给甲集团,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要求换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选择了要求甲集团承担票据损害赔偿责任诉讼,即甲集团的违法票据行为,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合法债权无法及时收回,应当对混凝土公司无法收回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一、二审,均支持了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使得混凝土公司的全部70万元本金及利息得到了及时追回。

四、巧用合同解除权----解决希望提前终止合同的问题。

混凝土货款的付款一般与工程施工节点具有密切联系,这主要取决于甲方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均与工程施工节点相关,如正负零、主体封顶、工程竣工验收等等。这种付款方式,均是建立在工程从开工到竣工,一路顺利的基础上,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如甲方资金断裂、工程合法性有问题、施工单位出现重大问题等等情况,导致工程中途停工,就会造成大量混凝土款因为没有达到付款节点,而长期不能收回。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曾有多起因为工程工途停工而产生的纠纷。此时,合理运用《合同法》所赋予的合同解除权,迫使全部混凝土款到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手段。

五、巧用第三方债权保全----解决防止诉讼长期拖延和执行难的问题。

财产保全是混凝土清欠诉讼过程中重要的诉讼手段,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诉讼保全,一般保全被告的银行帐户为主,当无法获得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无财产时,也会保全如房产等其他财产。另外保全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处的工程款,也是常用举措之一。然而,由于混凝土供应合同往往指向的工程均非常明确,在保全第三方债权方面,一般只会保全混凝土供应合同所指向的工程。但因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或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或本身即存在矛盾,导致直接保全混凝土供应合同所指向工程的工程款,效果有时并不理想。为了达到尽快解决纠纷,尽早收回款项的目的,可以从相关渠道查询施工单位与本案无关的工程,并对该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保全。如此,将会给施工单位或直接负责的项目经理造成很大压力,有利于案件顺利解决。笔者曾代理案件,由于保全的工程与诉讼的工程并非同一项目经理负责,且保全的工程正在施工关键节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了不防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主动足额将诉讼保全金额汇入指定帐户供法院冻结。案件经一、二审胜诉后,混凝土公司及时收回了全部本金、违约金及诉讼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

诉讼案件千变万化,有时候解决一个复杂案件可能需要一套“组合拳”。总之,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必要的敏感,一旦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时,需要第一时间采取对应措施,这样才能不错过每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窗口期”,从而事半功倍的解决案件,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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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6-11-25 23:03:5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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